酒后、醉酒驾驶及相关处罚规定及保险赔偿
一、酒后、醉酒驾驶: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
1、饮酒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是20mg/100ml;
2、醉酒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是80mg/100ml。
也就是说:
1、20~80 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80 mg/100ml以上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酒量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其实没有关系。有人酒量好,几杯下肚感觉还清醒,但血液酒精浓度已很高。通常而言,喝一小杯啤酒后,血液酒精浓度在14mg/100ml左右,啤酒喝三瓶左右,或者红酒喝大半瓶左右,或者白酒喝3两左右,人的血液酒精浓度就超过80mg/100ml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二、相关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4、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5、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保险理赔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交警部门做出的《酒精检测报告》确认司机醉酒驾驶交通事故肇事,则保险公司仅仅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不垫付其他费用,且有权向肇事司机追偿该垫付费用。
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开车不喝酒,喝酒莫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