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知识】网络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其中适用网络名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即侵权的言论在一定范围和一段时间内传播的,应当相应地在一定范围和一段时间内在相应的载体上进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而不能像传统的侵犯名誉权那样一次性了结。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考虑互联网本身的地域广、传播快、覆盖面大等特点,我们认为应相对提高赔偿数额。具体结合侵害情节轻重,并参照受害人的谅解程度和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予以确定。与传统侵犯名誉权案件一样,造成受害人精神和财产损失的,也应合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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