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区农民赵某在与顾某到法院离婚时,以分割住房作为离婚时的惟一要求,被大兴区法院以住房为顾某父母所建,不属于夫妻财产为由驳回。
赵某与顾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一般,顾某于2005年到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日前,顾某以夫妻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赵某提出,如果离婚就要分割目前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屋。经大兴区法院调查发现,赵某所说的房子为顾某的父母所建,不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进行分割,因此不能支持赵某要求。 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