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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主体承包工程的合同有何效力

大律师网 2019-05-12    人已阅读
导读: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引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很少,因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肯定对已完工的建设工程的价款问题协商一致了。 法律咨询:特殊主体承包工程的合同有何效力 律师回答: 施工单位无证、无照承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引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很少,因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肯定对已完工的建设工程的价款问题协商一致了。

法律咨询:特殊主体承包工程的合同有何效力

律师回答:

施工单位无证、无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施工单位借用、冒用、盗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施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无资质的建筑队挂靠建筑公司,成为建筑公司的一个工区对外承包工程,有两种情况:①以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②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有两种情况:a: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将工程交给建筑队施工,所签订的合同有效。b:建筑队自己承包工程,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无效。

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个体建筑队、个人合伙建筑队承建的一般农用建筑,符合有关规定的,认定有效。

两个施工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否则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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