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公路上正常行走,被突然向后倒退的货车撞下公路致伤。近日,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肇事车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因而判处该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
去年2月,工程老板唐某让雇员邓某驾驶奥铃载货汽车为工地工人送饭,车行至永善县务基乡捏池村大弯子施工处,邓某将车停下进行检查时,车突然向后倒退,将行人陈某撞下公路,车翻下300余米高的陡坡,陈某受伤住院5个月,用去医疗费4万多元,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雇员邓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行人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邓某致陈某损害,雇主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唐某应承担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