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尝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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