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喝酒驾车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

大律师网 2019-06-13    人已阅读
导读:喝酒驾车 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卢凯鹏: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

喝酒驾车

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卢凯鹏: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人的人身或公私财产损害,却仍然实施自己的行为;二是即使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也可以定罪,该罪属于行为犯。之所以把喝酒驾车统统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性处罚,理由是:第一,该行为由于严重祸害不特定无辜群众,祸害社会,早就遭到广大人民群众愤恨。第二,法律法规早有规定。比如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是指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因为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他们醉酒前对醉酒的情况是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然而,他们明明知道开车是高危作业,仍要在酒后神志麻痹的情况下开车,这种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理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性。即便喝酒开车没造成损害,这也是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有将这种行为严格要求,在高规格上定罪,才能减少此种行为的发生。

重罚

让醉酒司机记住教训

王武:喝酒开车的主要原因是思想意识问题,是行为人因缺乏教育和学习,认识不到这种问题的严重性,或者说虽然有这种意识,但由于他们存在某种侥幸心理,头脑中的烙印不疼痛而继续犯此种错误的结果。

为此,我认为,要提高广大司机的思想意识,在他们的头脑中牢牢拴上“不准喝酒开车”这根弦,减少或杜绝酒后开车的现象,必须采取

多种方法加强教育。首先,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据说美国等西方国家为使醉酒司机克服掉这个毛病,让他们深刻地把教训记在心里,交警就将酒后开车的司机拉到数十里外的深山野林,然后丢下,让其步行返回,以示惩罚。此方法不妨拿来一试。其次,让醉酒司机清醒后在学习班强制学习一定时间,然后到交通岗值勤,罚他们义务疏导交通,使他们在这种尴尬局面中得到提高。再次,鉴于目前有关部门对喝酒司机一般只是行政处罚或者扣分处罚,引不起他们重视的情况,建议今后对喝酒司机统统吊销驾驶执照,3年内不得开车。另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可以做些大胆考虑来对喝酒司机处罚,比如在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的同时,是单位司机的,还可以没收车辆;是个体司机的,可以处本车价值二分之一的罚金给予重罚……因为只有重罚,才能让他们记住沉痛教训。

建议

刑法增加“酒后驾驶罪”

崔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家车逐步进入普通人家庭。驾车出行给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限制了人们的生活,比如醉酒与驾车的矛盾。大家都知道: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公民的文明素质还参差不齐,还有不少的司机自觉不自觉地陷入酒后驾车中,给公众的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危险。

为此,我认为,治理酒后驾驶可以在刑法中增加“酒后驾驶罪”的罪名,以示严惩这种行为。因为,从目前来看,我国《刑法》中还没有这种罪名,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的人只是给予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的处罚。这些处罚措施对酒后驾驶的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产生一定的约束,但并不能使其真正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所以建议国家在惩罚措施上采取严惩,将喝酒开车的处罚上升到刑法的高度,专门设置一个“酒后驾驶罪”,从法律上约束一些不遵守法规的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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