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满未续保 撞人重伤自担责
4月10日夏邑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王某在其车辆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满后未续保的情况下出车,与一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人员重伤,自愿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9年1月13日下午,王某驾驶其货车从县城拉货至业庙,行至会亭镇北二公里处时,与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刮碰,摩托车倒地,张某受重伤。夏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张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无号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与对向来车会车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与来车发生刮碰而翻车,而王某驾驶的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没有划分中心线的道路上与对向来车会车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双方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过错程度相当,认定王某与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及张某对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但在交警大队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609元。
王某称,因其车辆投保的2008年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届满时,车辆正在修理厂修理而未能及时续保,在车辆修好后未经安检又急于出车拉货导致事故的发生,其愿意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因其买车的贷款尚未还清,经济较困难,要求适当减少赔偿数额。
该案在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王某与张某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在 一个月内给付张某各项赔偿金3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