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厅
鄂公通〔2009〕11号
关于发布2009年度《湖北省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人民法院、统计局、调查队: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发布。
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开始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通知
抄送: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增发: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大队,高管支、大队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 2009年4月21日印发 赵 飞
签发:张传读 核稿:鲁銮昌承办:朱晓江 毛凤藻 范传强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序号
项 目
标准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15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656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478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6533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5974
全
社
会
分
行
业
在
岗
职
工
人
均
年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农、林、牧、渔业
10948采矿业
19585制造业
17177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7228建筑业
17049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1711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0387批发和零售业
14757住宿和餐饮业
12409金融业
36292房地产业
2127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051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3101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18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4260教育
2250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2438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20533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7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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