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 可向交

大律师网 2019-07-11    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 黄某驾驶轻便摩托车在行驶途中被范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致伤,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范某在此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事故造成黄某医药费等损失合共1.7万余元。黄某因与范某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

【案情】

黄某驾驶轻便摩托车在行驶途中被范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致伤,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范某在此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事故造成黄某医药费等损失合共1.7万余元。黄某因与范某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在获知范某的摩托车购买了交强险后,遂只以范某二轮摩托车所投保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自己并非侵权人,直接侵权人应是范某,应由范某或二轮摩托车车主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是肇事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该摩托车造成黄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并经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对于未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受害方的请求,可判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赔偿权利人可直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诉求,保险公司在责任确定时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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