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因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自身死亡并致人一级伤残。事故责任人已经死亡,那伤残一方赔偿该由谁来支付日前,茶陵县法院一审对此作出判决,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小军、小新在继承其父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因事故造成伤残的冬某经济损失11万余元。
2007年9月21日下午,刘某驾驶小车到该县下东乡条心村接彭某、冬某等人前往江西省莲花县。次日凌晨1时许,几人驾车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当场死亡,冬某受重伤。
经医院诊断,冬某颈脊髓损伤,致使下身瘫痪。该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冬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一级伤残。同时,该县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刘某疲劳驾驶前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且未系安全带造成,刘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可事故责任人已经死亡,冬某的赔偿到底该由谁来支付呢茶陵县法院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对引起的损害后果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其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在对继承遗产没有表示放弃的情况下,应当以其父亲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其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