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视窗4月2日电:经市政府同意,日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调整天津市的通知》,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从2010年4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调整为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8.8元。
据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是工资报酬的最底线。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综合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进行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