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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打工车祸身亡,子女抚养费能按城镇标准赔偿吗?

大律师网 2019-08-02    人已阅读
导读:今年8月10日,无锡一家混凝土公司驾驶员徐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撞击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导致摩托车驾驶员阮某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及其单位以及该单位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
今年8月10日,无锡一家混凝土公司驾驶员徐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撞击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导致摩托车驾驶员阮某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及其单位以及该单位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3万余元,其中阮某女儿的生活费要按无锡市的赔偿标准计算。而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死者系农村户口,老母亲还在新沂乡下,死者女儿是否在无锡生活证据不明,故应以农村赔偿标准计算生活费。

据法院调查,阮某是几年前带着妻女从新沂农村来锡打工的,一家三口在无锡有暂住证;由此可以证明,死者女儿确随父母居住生活在无锡市。依据相关规定,城镇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标准统一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11978元为限。此案中这一标准的生活费一直要计算到阮某女儿年满18周岁。另外,因事发时阮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未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根据交警大队的事故证明书,法院认定双方各承担50%损失责任。而驾驶员徐某系职务行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赔偿金包括阮某女儿和阮某母亲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34462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5000元。最后,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1万元,混凝土公司赔偿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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