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5-12-27 生效日期: 2005-12-27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5]1231号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12号)收悉,批复如下:
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欧莱雅透莹粉底液、欧莱雅风盈持久透气粉底液等三种粉底液产品,同时具有护肤和化妆功效,应按“其他各种护肤护发品”税目征收消费税。
相关法规:产品 全天候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 批复 消费税 粉底液 美宝莲 问题
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