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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交通事故责

大律师网 2019-08-30    人已阅读
导读:【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区别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一般参照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区别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一般参照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通过对法条的分析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新规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新特点:1、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名称上没有原来的“责任”二字;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确定赔偿义务人;3、某些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可以不载明责任认定与划分;4、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状况的分析和认定,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原来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而依法作出的行政文书,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当事人对该责任认定书可以要求复议、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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