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项 目
标 准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821.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512.5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946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05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1923.5
4
国
有
各
行
业
的
平
均
收
入
农、林、牧、渔业
15604
采矿业
21234
制 造业
22189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29564
建筑业
19117
交 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428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3629
批 发和零售业
22798
住宿和餐饮业
15935
金 融业
36909
房地产业
2471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355
科 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026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134
居 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0726
教育
27511
卫 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033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677
公 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6418
5
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
伙 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人·天
外省
15元/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人·天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09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 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