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4〕7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13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3.9元/小时
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3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3.0元/小时
南昌市:、新建县。
市:、、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
市:、。
市:。
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
市:。
市:。
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三类区域12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2.1元/小时
南昌市:、安。
九江市:、、、共青城市、、、庐海风景名胜区、。
萍乡市:、。
景德镇市:、、。
鹰潭市:。
新余市:。
宜春市:、、。
市:。
上饶市:、广、、。
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赣州市:、、、、、、、、、。
四、四类区域10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0.6元/小时
九江市:、、、。
萍乡市:。
宜春市:、、、、、。
抚州市:、、、、、、、、、。
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吉安市:、、、、、。
赣州市:、、、、、。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
颁布日期:2014-5-30
执行日期:20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