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 391号)规定,企业、扣发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职工可向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经初步审理后认为应付未付,可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先行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对部分裁决不服,可参照《》第99条的规定向原仲裁委申请复议,复议维持部分裁决的,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