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离婚协议约定债务负担 离婚后仍需共同偿还

大律师网 2020-01-10    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周某、姚某原系。2006年,被告姚某为家庭生活需要,分两次向王某人民币4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要,被告姚某均未还款。2007年12月两被告在达成协议时明确约定被告姚某在外所欠的全部归被告姚某承担,

[案情]

周某、姚某原系。2006年,被告姚某为家庭生活需要,分两次向王某人民币4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要,被告姚某均未还款。2007年12月两被告在达成协议时明确约定被告姚某在外所欠的全部归被告姚某承担,被告周某一概不承担债务责任。后因被告姚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王某于2008年7月10日一纸诉状将周某、姚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属,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定债务由被告姚某承担,但原告并不知情,故该约定不能对抗原告,而只能在两被告之间产生效力。被告周某若履行了本案中的给付义务,可依协议向被告姚某另行追偿。由此判决周某与其前夫对原告的借款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

[评析]

的优点是程序简便、低,能有效减少离婚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本案中,被告周某和姚某选择协议离婚,并就债务负担做出约定。那么,该约定效力如何能否对王某形成约束试析如下:

1、协议对周某与姚某的效力。协议离婚的基本前提在于,婚姻双方能够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负担、等问题达成合意。周某与姚某均系人,该协议的订立系循于双方真实意思,其间并无欺诈、胁迫、等情节,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周某与姚某应当遵守。

2、该协议不能约束王某。姚某为家庭生活需要向王某借款40000元,该款在性质上为夫妻共同债务,周某和姚某对此均负连带清偿责任。且王某对协议一事并不知情,债务由姚某负担的内容更未征得王某同意。因此,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负担对王某没有法律拘束力,被告周某不能据此对抗原告王某的。

综上,法院判决周某与姚某对王某的借款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同时指出 被告周某若履行了本案中的给付义务,可依协议向被告姚某另行追偿 ,不仅考虑了协议相对方周某的权益,更考虑了协议外王某的正当诉求,恰当地平衡了两种利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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