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假相关规定如下:一、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根据相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计算。二、《新劳动法》规定: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一般来说,每个月可享受1天的产检假,到了怀孕第8个月时,可享受2天的产检假,怀孕9个月及以上时,享受4天的产检假,不过,其中的2天算在预产假中。关于产检假的次数,没有统一规定,孕妇朋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请假。
在《新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因为不同公司不同的地区对产检假所需证明要求不一,但总体上来说孕妈妈在请产检假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证明之一:每次做产检时的预约单;妇产科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医院建档的保健卡。
虽然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只是规定将正常必要的产检假,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但是孕妇的产检一般都是按医嘱进行的,只要医生认为有必要检查那就必须检查,那么用人单位应该体现人文精神,也应当给予单位孕妇职工一定的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