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是很多女孩子都不愿意面对的事情,但是当它真正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时候就要学会及时反抗与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赵女生与郭先生20多年了,但自从结婚时起赵女士就不断遭遇丈夫的家庭暴力,不堪忍受的赵女士遂将郭先生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近日,顺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同时郭先生需赔偿赵女士赔偿金5000元。
赵女士称,原告与结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还动手打原告,多次将原告致伤。产生矛盾后,被告不但不与原告沟通,反而对原告更加打骂,实施家庭暴力,造成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赔偿精神损害金10000元。
郭先生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自己同意。被告没有打原告,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二人在共同生活中常为琐事打架,影响了夫妻感情。
庭审中,原告提交一份被告书写的书,被告在保证书中表示 今后保证不对妻子、孩子使用暴力 。庭后法院询问双方的子女时,两个子女均称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确有暴力行为。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就离婚所达成的协议,未有不妥,法院准予。对于原告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从被告所写的保证书和双方两个女儿的陈述,均能证明被告确实对原告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亦应适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故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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