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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解析

大律师网 2020-05-02    人已阅读
导读:税务代理解析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 一、代理的内涵 代理一词,在不同的法典和法规中有不同的解释。 《辞海》解释为:以他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税务代理解析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

一、代理的内涵

代理一词,在不同的法典和法规中有不同的解释。

《辞海》解释为:以他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集注》中,将代理表述为: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或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极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它具有下列特点:

1.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只有以被代理的名义进行活动,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那么这种活动就不是代理,其所设立的权利与义务也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受。

2. 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或指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必须在被代理的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或指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或超越代理权限。否则,事后若被代理人不予承认,则代理人所进行的活动是无效的,被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自己承担。

3.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代理必须以被代理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这就是说,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通过代理行为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后果。否则,就不是代理。例如,代人请朋友吃饭、聚会等,不能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代理,而代人保管物品、代人照看小孩、代人抄写文稿等,只是提供劳务,不和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合同,也不是代理。

二、税务代理的概念及特点

民法通则依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税务代理是代理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代理的一般共性,是一种专项代理,属于民事代理中委托代理的一种。因此,税务代理人必须通过委托人的委托和授权才能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税务事宜的代理。所谓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税务代理的基本特征为:

1. 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在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行为发生的主体资格是特定的,作为代理一方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作为被代理人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2. 法律约束性。

税务代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事务委托或劳务提供,而是负有法律责任的契约行为。税务代理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代理协议而建立起来的,代理人在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过程中,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行使代理权限,且其行为受税法及有关法律的约束。

3. 内容确定性。

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由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税务代理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除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外,税务代理人不得代理由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4. 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税务代理是一项民事活动,税务代理关系建立并不改变纳税、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代理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建立了代理关系而转移征纳关系,即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税务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代理过错。若因代理人工作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必要的损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5. 有偿服务性。

税务代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代理业是智能型的科技与劳动相结合的中介服务行业。它以服务为宗旨,以社会效益为目的,在获取一定的报酬的前提下,既服务于纳税人、扣义务人,又间接地服务于务机关。

三、税务代理的特性及原则

税务代理的特性

1. 公正性。

税法规定了征收机关与纳税的权利与义务,而税务代理人作为税收征收机关与税人的中介,与征纳双方没有任闪利益冲突。税务代理人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税法为准绳,以服务为宗旨,既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服务,又为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服务。因此,公正性是税务代理的固有特性,离开公正性,税务代理就无法存在。

2. 社会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使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共同发展。务代理制的兴起,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成千上万个企业和个都可能通过税务代理履行纳税义务,量多面广,足以表明税务代理的社会性。

3. 知识性。

随着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分工进一步专业化,知识的价值被社会公认并溶入市场经济的新兴行业中。税务代理人当有渊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综合分析能力,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由此可见,务代理的知识性是很突出的。

4.专业性。

税务代理是专门从事有关税务事宜的代理。税务代理的专业性,表现在税务代理必须精通务和财会等专业知识,在税务代理过程中,必须以税收法规和民事代理法规为依据。因此,税务代理的专业性很强。

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

税务代理是社会中介服务,因此,税务代理在从事务代理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自愿委托原则。

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必须依照民法有关代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要符合代理双方的共同意愿。纳税、扣义务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同时也有选择谁为其代理的权力;代理人同样具有选择其所代理对象的自由,在被代理人向其寻求代理时,代理人拥有接受委托或拒绝代理的选择权。代理双方依法确立的代理关系不是依据任何行政隶属的关系,而是依据合同的契约关系。代理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其代理,被代理人也不得违背代理人意志,胁迫为其代理。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才能真正确立。

2. 依法代理原则。

依法代理是税务代理的一项重要原则。首先,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税务代理人员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其次,税务代理人承办的一切代理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指针,其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税务代理人制作涉税文书,须符合国家税收实体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原则,依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被代理人应或应扣缴款。税务代理人的所有执业行为还须按照有关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另外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还应充分体现被代理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3. 独立、公正原则。

税务代理的独立性是指代理在其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税务代理人是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行为主体,其从事的具体代理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义务人左右,而是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独立处理受托业务,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确地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税法意志得以真正实现。

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服务,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以及国家的利益关系。因此,客观公正地开展代理活动是税务代理的一顶重要原则。税务代理人在实施税务代理过程中,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维护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绝不能因收取委托人的报酬而偏袒或迁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4. 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税务代理在税务代理活动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及扣税义务,以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法、懂法、守法,从而提高依法纳税、扣税的自觉性。

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税务代理的又一重要原则。权益和义务是对称的,履行纳税义务,就应享有纳税权益。通过税务代理,不仅可以使企业利用中介服务形式及时掌握各项政策,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避因不知法而导致不必要的处罚,而且还可通过税务代理人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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