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12万元以上 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开始
1月1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开始。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请应办理2009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请企业财务工作人员务必配合税务机关将有关政策在企业内作好宣传、辅导,确保企业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及时、准确的进行自行纳税申报,在政策上如有疑问的,可与税收管理员联系或拨打咨询电话12366。
1月份申报征收期限顺延至20日
鉴于2010年元旦放假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10年1月份我市地方各税的申报征收期限统一顺延至201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