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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安机关当场处罚程序规定

大律师网 2020-05-16    人已阅读
导读: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警察当场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警察当场处罚程序,保护公民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警察当场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警察当场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警察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对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它情形的。

  卖淫、嫖娼,引诱、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实施。

  第四条 当场处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实施当场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人民警察实施当场处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必要时可收集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三)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以及处罚时间、地点和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并由实施处罚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交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同时就近邀请一名见证人予以证明,并将见证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予以登记备查;

  (六)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复印件二日内送被侵害人;

  (七)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七条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发现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八条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报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的单位备案,并登录执法台帐和执法监督系统。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警察当场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

  第九条 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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