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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离婚中的财产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大律师网 2020-06-25    人已阅读
导读:核心内容:什么是通谋离婚通谋离婚中的财产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吗通谋离婚是虚假离婚的一种,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再复婚的离婚行为。通谋离婚中的财产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

  核心内容:什么是通谋离婚通谋离婚中的财产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吗通谋离婚是虚假离婚的一种,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再复婚的离婚行为。通谋离婚中的财产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按照情况来定。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结婚后自建民房12间。由于张某在2005年和2006年承包工程时亏损,为了逃避债务,王某和张某协议假离婚,待债务还清后再行复婚,张某表示同意。当时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为:存款四万五千元归张某;房产一处,组合柜一套、双人床一个、洗衣机一台归王某。对其他财产未作处理。由于是虚假离婚,张某离婚后一直在家里居住,继续把工资交给王某,同时交给王某的还有2007年承包款剩余资金元和2008年工资多元。和张某后来发现王某在外和情人同居,于是俩人开始分居,张某租房另住。2009年3月,王某把家庭承包的养殖小区及家中钢管卖掉,把银行存折内款项全部转移,并转移离婚协议中未处理的。

  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离婚协议中分到的元人民币;返还2007年原告的工资款元及2008年的工资款元;退还原告2007年到期的分红保险元;退还变卖养殖小区及钢管所得元;归还从家中转移的物资。

  二、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协议离婚,对于财产的归属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离婚是虚假离婚,也无法证明张某于2006年12月离婚之后把2007年和1008年的工资交付给了王某。对于双方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原告应提供相应证据其存在性及其被告转移的事实。鉴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法院对原告的这部分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因此,相比看财产继承法案例。对于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元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认定张某和王某系假离婚。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判断。离婚协议约定张某取得存款四万伍仟元。房产一处,组合柜一套、双人床一个、洗衣机一台归王某。其他财产未作约定。但是,根据张某的诉称,家中存有钢管,共同承包养殖小区,并且相关证据也证明了这一点。对于数额如此巨大的财产,在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正常人,双方不太可能不分割这部分财产,张某也不太可能任由这部分财产留在王某的房里。

  第二,根据张某婚后一直居住在家的事实。张某诉称,由于是虚假离婚,没有告诉双方家长,也未告诉小孩,张某自2006年12月离婚后一直居住在家中,直到2008年10月底。双方家长和孩子出庭证明了这一点。如果双方不是假离婚,因为房子归王某所有,夫妻感情破裂,王某不可能允许张某继续在家中居住将近两年之久。

  第三,双方父母和孩子均对离婚一事不知情。一般而言,离婚对双方家庭和孩子都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离婚之前要与父母商量,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要争取孩子的同意。但是,双方当事人父母对离婚一事毫不知情,一直以为双方非常恩爱。孩子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丝毫没有感觉到父母离婚了。

  依据以上三点可以判定,张某和王某真实离婚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对于张某诉请的假离婚的事实可以认定,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应该进行重新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无法认定张某和王某系假离婚。理由如下:

  第一,就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比例严重失调而言,并不能判定张某和王某是假离婚。一般而言,夫妻双方离婚,都要对财产做出合理的分割,不会出现严重失衡的现象。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明确的认识。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或者胁迫的行为。对于这一点,张某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张某只能证明离婚后继续在家居住长达两年。对于这种居住行为的定性,可以认为是假离婚,也可以认为是王某出于善意允许张某居住。单从这一点看,并不能证明离婚的虚假性,也不能证明张某基于此而假意放弃了大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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