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清民初字第2号
林仁海,男,194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清流县商业局宿舍。
赖梅凤,女,194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清流县商业局宿舍。
原告林仁海与被告赖梅凤因一案,原告请求与被告。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林仁海与被告赖梅凤离婚;
二、 :住房(座落于清流县商业局旧宿舍楼4楼)一套,归婚生子林烨所有;
三、 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 1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肖宝玉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赖跃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