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三亚民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郑兰二,女,56岁,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三亚市建设街100号。
人吴坤云,三亚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文奇新,三亚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辛瑞金,男,56岁,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现住三亚市胜利路滨海小区4栋604房。
上诉人郑兰二因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兰二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坤云、文奇新、被上诉人辛瑞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将郑兰二居住的座落于三亚市建设街100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认定为已经去世二十多年的黄女不劲,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600号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雷 俐
审 判 员 马 强
审判员 孙惠文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傅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