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174号
上诉人(原审):刘全民,男,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小白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人:徐学艺,山东齐征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刘希燕,女,1982年1月16日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宋家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田学勇,垦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庆瑜,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垦利县农业局干部,住该局家属楼。
上诉人刘全民因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古历)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3月2日双方办理登记手续,2004年2月27日(古历)举行婚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未生育子女。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有:长虹29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方正牌洗衣机1台、六扇橱1个、双人席梦思床1张、布沙发1套(一大二小)、茶几1个、皮箱1对、盆架1个、挂衣架1个、蜜蜂牌缝纫机1台、锁边机1台、VCD1台。婚前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彩礼款有换手巾款1001元、换号款13800元、第一次见面款600元、登记款1000元、筵方款2000元、按当地风俗结婚当天和次日给被上诉人款2160元、大礼款28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刘全民与被上诉人刘希燕;
二、长虹29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方正牌洗衣机1台、六扇橱1个、双人席梦思床1张、布沙发1套(一大二小)、茶几1个、皮箱1对、盆架1个、挂衣架1个、蜜蜂牌缝纫机1台、锁边机1台、VCD1台归上诉人所有;
三、被上诉人刘希燕于本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上诉人彩礼款28000元;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实际支出费7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74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霞
审 判 员 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 翟玉芬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童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