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清民初字第251号
兰翠芳,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33号。
邱炳盛,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清流县林畲乡。
本院于2004年8月2日受理了原告兰翠芳诉被告邱炳盛一案。依法由员肖宝玉适用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与被告,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兰翠芳与被告邱炳盛离婚;
二、婚生子邱佳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育费人民币300元,至邱佳伟独立生活止。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被告邱炳盛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肖宝玉
二○○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修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