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249号
上诉人(原审)王小龙,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海口市电信局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住海口市海府路28号电信大院1栋702房。
被上诉人(原审)林燕,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海口市电信局职工,住海口市海府路28号电信大院1栋702房。
上诉人王小龙因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员甘文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曙光、蔡红曼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王小龙、林燕系自主自愿登记,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子。双方发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家庭琐事处理不当引起。在共处中,发生一些矛盾是在所难免的,但双方应以家庭利益为重,相互关心和照顾,在产生纠纷时互谅互让,以防感情裂痕扩大。林燕在1998年3月和1999年3月曾作过人流手术,因此,王小龙主张的从1996年开始不能成立。若王小龙、林燕冷静地处理夫妻矛盾,共同协调夫妻关系,并以、教育孩子的责任为重,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王小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不准王小龙与林燕离婚。
上诉人王小龙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识恋爱时已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婚后性格不合日渐突出,被上诉人猜疑心重,不孝敬老人,上诉人于1999年7月彻底离家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尽快判决准予离婚。
被上诉人林燕口头答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是好的,双方之间现在是有一些误解才导致上诉人提出离婚。等上诉人冷静下来,双方就会冰释前嫌的。被上诉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法庭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上诉人王小龙与被上诉人林燕于1989年在工作中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1993年1月18日在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和好,于1993年8月22日生育男孩王润心。在双方共同生活,曾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王小龙于1993年12月离家出走,但逢星期六、星期日仍回家与孩子相处。林燕曾于1998年3月、1999年3月在海南省人民医院做人工流产。后王小龙于2000年1月3日诉请离婚,引起讼争。
以上事实,有海口市电信局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海南省人民医院化验单、等关于人工流产的证明书等书证、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材料等证实,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如下:
上诉人王小龙与被上诉人林燕系自由恋爱结合的,属自主婚姻,感情基础好。婚后感情较好,已生育一子。夫妻产生矛盾是因家庭琐事引起的,双方分居时间亦只有半年,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冷静并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相互之间多一些理解、沟通和体贴,并以抚养、教育孩子的责任为重,夫妻感情是能和好的,即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王小龙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上诉人王小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甘文萍
审 判 员 胡曙光
审 判 员 蔡红曼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