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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万威与邓义秀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8-08    人已阅读
导读: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佛中法民一再字第144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谭万威,男,193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罗定县人,住三水市西南镇人民西路五十六号201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邓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中法民一再字第144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谭万威,男,193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罗定县人,住三水市西南镇人民西路五十六号201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邓义秀,女,193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水市西南镇耀华路四号一座501。
谭万威与与邓义秀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18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原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2002)三法民贰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撤销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判项;
三、维持原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2002)三法民贰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准许原告谭万威与被告邓义秀离婚项;
四、本案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部分发回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甄建中
审 判 员 李少锋
审 判 员 黄雪鹄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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