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清民初字第260号
黄亲见治,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嵩溪镇塘背村建新。
彭金途,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嵩溪镇黄沙口富民东路34号。
本院于2004年8月16日受理了原告黄亲见治诉被告彭金途一案。依法由员肖宝玉适用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与被告,依法分割。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亲见 治与被告彭金途离婚;
二、被告自愿给予原告经济补偿人民币4000元,此款当场兑现。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黄亲见治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肖宝玉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修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