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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国与胡兴芳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8-29    人已阅读
导读: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东民一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胡兴芳,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大王村村民,住该村。 法定人胡相玉,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东民一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胡兴芳,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大王村村民,住该村。
法定人胡相玉,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大王村村民,住该村,系胡兴芳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李新国,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草场村村民,住该村。
上诉人胡兴芳因与被上诉人李新国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1)河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兴芳于2002年7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兴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胡兴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温 刚
代理审判员 王海蓉
代理审判员 翟玉芬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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