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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德美与陈志达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9-05    人已阅读
导读: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麦德美,女,24 岁,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现住崖城镇水南村。 委托代理人:陈毓锋,男,三亚天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166号

上诉人(原审):麦德美,女,24 岁,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现住崖城镇水南村。
委托代理人:陈毓锋,男,三亚天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三亚市金鸡岭路。
被上诉人(原审):陈志达,男,30 岁,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现住三亚市渔村路十巷 9 号。
委托代理人:霍明全,男,三亚市凤凰国际机场有限公司职员。现住三亚市商品街社区居委会。
案由:
上诉人麦德美与被上诉人陈志达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麦德美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因给予上诉人生活困难帮助,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香宇由陈志达,抚养费由陈志达负担。
三、陈志达补偿麦德美5000元,在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3000元,30日内支付2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50元由麦德美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合欢
审 判 员 陈晓明
审 判 员 曾人孝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蓝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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