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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合与王春花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9-06    人已阅读
导读: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1)东民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王同合,男,一九七三年十月七日出生,汉族,东营区辛店镇东营居委会居民,住东营区胜华市场。 被上诉人(原审)王春花,女,一九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东民终字第162号

上诉人(原审)王同合,男,一九七三年十月七日出生,汉族,东营区辛店镇东营居委会居民,住东营区胜华市场。
被上诉人(原审)王春花,女,一九七四年三月十六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镇红卫村人,住该村。
案由:。
上诉人王同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一九九八年春,上诉人王同合与被上诉人王春花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婚后无子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前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琐事产生矛盾,王同合于二○○一年三月五日到法院要求离婚。上诉人有29英寸康力牌彩电一台、海尔双统冰箱一台、电视橱一个、挂衣橱一套(三组)、梳妆台一个、连邦椅一套(一大两小)、茶几两个(一大一小)、木制双人床一张、饭橱一个、饭桌一个、小板凳两个、吊扇一台、台扇一台,被上诉婚前财产有:小神螺洗衣机、万利达VCD一台、豪爵100摩托车一辆、被子九床、褥子三床、盆架一个、衣服架一个、脸盆两个、皮箱两个、毛巾被两床。上述财产豪爵100摩托车一辆、29英寸彩色电视机、海尔双统帅冰箱一台在上诉人处,其他财产均在被上诉人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离婚;
二、豪爵100摩托车、29英寸彩色电视机、海尔双统帅冰箱一台归上诉人所有;电视橱一个、挂衣橱一套(三组)、梳妆台一个、连邦椅一套(一大两小)、茶几两个(一大一小)、木制双人床一张、饭橱一个、饭桌一个、小板凳两个、吊扇一台、台扇一台,小神螺洗衣机、万利达VCD一台、被子九床、褥子三床、盆架一个、衣服架一个、脸盆两个、皮箱两个、毛巾被两床,上财产均已交付完毕。
一、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王同合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积杰
审判员 李贯英
代理审判员 王海蓉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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