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成华民初字第544号
田开华,男,194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成都铁路分局娥眉车务段工人,住四川省双流县公兴火车站单身宿舍。
杨大芬,女,194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第二分公司退休工人,住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一段222号3单元6楼12号。
案由:。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开华与被告杨大芬于198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83年6月16日登记(原告田开华系,被告杨大芬系初婚)。因,双方于1984年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自愿,1985年2月5日。1986年2月18日生育一子名田志能。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近年来,由于双方在处理问题上方法欠妥,相互间缺乏理解和沟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田开华诉请与被告杨大芬离婚来院。另查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田开华与被告杨大芬离婚。
二、:婚生子田志能(1986年2月18日出生)由被告杨大芬,原告田开华从2001年3月起,每月支付田志能抚养费200元;教育费、凭发票由田开华、杨大芬各承担50%,至田志能独立生活止。
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支出费1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田开华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小林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