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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伟婷与李波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9-06    人已阅读
导读:(2006)东民初字第76号乔伟婷,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胜利采油厂护卫大队职工,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北社区胜凯小区4号楼3单元402室。 委托代理人杨吉明,山东众旭律师。 李波,男,1980

(2006)东民初字第76号

乔伟婷,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胜利采油厂护卫大队职工,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北社区胜凯小区4号楼3单元402室。
委托代理人杨吉明,山东众旭律师。
李波,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胜利采油厂采油一矿护卫大队职工,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北社区胜凯小区27楼1单元401室。
原告乔伟婷与被告李波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0日受理,依法由员刘富珍适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伟婷及委托代理人杨吉明,被告李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伟婷诉称,原、被告2005年相识,为了在油田买房,于同年9月1日登记。但尚未举行婚礼,也未共同生活。由于仓促结婚,了解很少,登记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脾气差异很大,经常为琐事争吵,无法建立感情,为了避免给双方带来更大伤害,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波辩称,原告陈述的离婚理由不属实,双方的感情还没有达到不可挽回的地步,所以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相识,同年9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尚未举行婚礼,也未共同生活。原告以双方仓促结婚,了解较少,登记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脾气差异较大,经常为琐事争吵,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为由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明双方感情状况的相关证据。原、被告无子女,也没有需要法院分割的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结较少,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未建立夫妻感情,经本院,原告仍然不同意与被告和好,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乔伟婷与被告李波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富珍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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