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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亮与孟海霞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9-12    人已阅读
导读: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东民终字第314号上诉人(原审)孟海霞,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工程建设一公司二分公司职工,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工农小区171号楼8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东民终字第314号

上诉人(原审)孟海霞,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工程建设一公司二分公司职工,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工农小区171号楼8号。
法定人孟华东(系孟海霞哥哥), 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技术公司干部,住胜东社区油建一公司工农村。
委托代理人石艳田,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东营胜利电化公司职工,住东营市西二路618号。
被上诉人(原审)程晓亮,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工程建设一公司职工,住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新村8号楼三单元三楼西门。
委托代理人李吉奎,男,194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东营市西四路446号。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程晓亮因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孟海霞又以同意原判决,于2001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准予上诉人孟海霞撤回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孟海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孟海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积杰
代理审判员 王海蓉
代理审判员 纪红广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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