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石民初字第118号
陈明秀,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后柳镇磨石村7组。
委托代理人徐元洪,男,后柳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马永洪,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后柳镇磨石村7组。
委托代理人黄其章,男,后柳卫生院医生(系被告之舅)。
委托代理人许启昕,男,居民,住石泉县城关镇西街7组。(系被告表兄)
原告陈明秀与被告马永洪一案,原告于2006年3月24日向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罗金忠独任审判,于2006年6月2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明秀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谈婚,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闹且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疾病难以进行正常的生活,2003年4月被告与我再次发生争吵,无奈我只身一人外出打工维持生活与被告至今。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与被告。
被告马永洪辨称,我与被告相识后一起外出打工,外出打工我们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0年11月登记,婚后两人感情很好,由于在外打工过于劳累身体一度患有疾病现已治愈并非原告所述。2003年我与原告各自外出打工,此间我们经常联系且年底相约一起回家。今原告无故要求离婚,我不同意。
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有以下两点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婚前患有性功能障碍疾病
2,原告和被告是否分居长达3年
关于焦点1,在法庭中,原告,被告当庭陈述2000年农历正月双方一同前往广州打工,打工期间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0年11月二人一同回到后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提供了其在西安西京医院、大沥县医院、南海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以证实其未患性功能疾病,原告对此未提出异议。
关于焦点2, 2003年4月原告一人外出西安打工期间,被告分别于,2003年4月和2005年到西安看望原告。同时,2005年8月原告曾到后柳家中,被告提供了张远林、陈荣华证言以证实2005年春节期间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对证人证言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明秀与被告马永洪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初二人同往广东 打工,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0年11月30日原被告一同回到石泉县后柳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2003年4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随即外出西安打工,2005年陈明秀回到被告家中,此后,不久原告继续外出打工。2006年3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后,同往外地共同打工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感情尚好,此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共同在外打工,回家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不足以使,双方各自外出打工期间,但仍然经常交往联系。原告称被告有性功能障碍疾病,但无有效证据证实,与本案事实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陈明秀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7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金忠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