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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明超与孙秀丽离婚案

大律师网 2020-09-21    人已阅读
导读:(2004)阿民初字第3334号丁明超,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阿城市车务段职工,现住阿城市通城街5委8组。 孙秀丽,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通城街5委8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明超与被告孙秀

(2004)阿民初字第3334号

丁明超,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阿城市车务段职工,现住阿城市通城街5委8组。
孙秀丽,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通城街5委8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明超与被告孙秀丽一案中,原告丁明超于200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明超撤回。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国利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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