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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方式有哪些?探视权可以带走孩子吗?

大律师网 2020-09-22    人已阅读
导读:在夫妻离婚之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就到了夫妻中的一方,而另一方则是拥有一定的探视权,那么探视权的方式有哪些?探视权可以带走孩子吗?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探视权的方式有哪些?

探视权的方式有哪些?探视权可以带走孩子吗?

  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1、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

  2、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具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见面;

  2、短期生活在一起;

  3、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4、共同进餐

  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无抚养、教育费而消失。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

探视权可以带走孩子吗?

探视权的方式有哪些?探视权可以带走孩子吗?

  看离婚协议的约定或者法院的判决。双方协商好吧,只有双方愿意,法律就支持。只要有利于孩子才成长,建议双方协商支持,一切为了孩子。

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探视权的方式有哪些?探视权可以带走孩子吗?

  婚姻法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3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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