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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学芬诉陈长清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9-25    人已阅读
导读:(2006)易民一初字第58号阮学芬,女,1957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易门县龙泉镇中屯村委会栗园村,现暂住昆明市江东花园1区2单元602号。 陈长清,男,1950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易门县龙泉镇中屯村委会栗园

(2006)易民一初字第58号


阮学芬,女,1957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易门县龙泉镇中屯村委会栗园村,现暂住昆明市江东花园1区2单元602号。
陈长清,男,1950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易门县龙泉镇中屯村委会栗园村。
案件事实,原告阮学芬与被告陈长清于1995年自由认识,于1996年3月15日在原易门县方屯乡人民政府登记,双方均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及现金。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03年12月18日离开被告家至今。2006年1月24日,原告来院,要求与被告。本院于2006年2月27日在本院第四法庭依法适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阮学芬与被告陈长清离婚。
二、由原告阮学芬补偿被告陈长清款项700元(已当庭履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合计300元,由原告阮学芬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桂仙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正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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