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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达吾与冶子力哈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10-02    人已阅读
导读: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7)东民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马达吾,男,回族,1979年生,大通县桦林乡西沟村村民,现住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阿岱街道。 被上诉人(原审)冶子力哈,女,回

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东民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马达吾,男,回族,1979年生,大通县桦林乡西沟村村民,现住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阿岱街道。
被上诉人(原审)冶子力哈,女,回族,1981年生,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下扎巴村村民,住该村。
委托人星学庆,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生,河湟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马达吾因一案,不服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化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孩子和分割漏判摩托车等财产。
上诉人马达吾与被上诉人冶子力哈于2001年农历腊月十三日,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感情较好,2002年2月17日生育了女孩马如格牙。双方在共同生活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被上诉人冶子力哈于2006年6月2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原审作出后, 上诉人马达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马达吾与被上诉人冶子力哈自愿和好。
一、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共计300元由上诉人马达吾和冶子力哈各负担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山
审 判 员 刘积成
代理审判员 冯明明


二00七年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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