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清民初字第287号
杨朝斌,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放影员,住清流县龙津镇文化街4幢三楼。
卢秀慧,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待业,住清流县龙津镇文化街4幢三楼。
原告杨朝斌与被告卢秀慧一案,原告杨朝斌以自2000年以来,原、被告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卢秀慧,婚生女杨文溢由原告杨朝斌。本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朝斌与被告卢秀慧离婚。
二、婚生女杨文溢由原告杨朝斌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杨朝斌承担;如原告杨朝斌外出工作,杨文溢要到外地读书等事宜要与被告协商解决。
三、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双方各自所欠各自负责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华林
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修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