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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之二: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的处罚

大律师网 2020-11-07    人已阅读
导读: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扣押劳动者居名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违反第十三条其他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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