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阿民初字第1228号
汪景军,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址阿城市杨树乡西发村二组。
徐桂侠,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址阿城市杨树乡西发村二组。
原告汪景军与被告徐桂侠于1987年11月6日自愿登记,婚生长子汪佰林已独立生活,长女汪佰玲现年10周岁。原、被告双方婚初感情尚好,但近几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感情达破裂程度。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婚生长女由原告自行,现无,无共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汪景军与被告徐桂侠自愿离婚;
二、原告汪景军与被告徐侠共同生育长女汪佰玲由原告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学先
二OO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