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冯翠华与松本昭夫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11-30    人已阅读
导读: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虹民一(民)初字第3821号冯翠华,女,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马厂路239号。 松本昭夫,男,1943年10月20日出生,日本国籍,现居住日本国。 原告冯翠华与被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虹民一(民)初字第3821号

冯翠华,女,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马厂路239号。
松本昭夫,男,1943年10月20日出生,日本国籍,现居住日本国。
原告冯翠华与被告松本昭夫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松本昭夫经本院合法,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翠华诉称,婚后因被告无固定经济收入,且被告整日在外酗酒,致两人矛盾不断。2001年7月起双方至今。现认为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
被告松本昭夫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5月25日在日本国登记,未生育。双方在日本国共同生活中为生活琐事时有矛盾发生。2001年7月,原告回国居住,两人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婚后不久即长期分居,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冯翠华与被告松本昭夫离婚;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韩云娥
人民陪审员 徐文娟


二○○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魏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