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清民初字第257号
邹宝英,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长校镇龙山路4号。
委托代理人江亮洪,清流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李木生,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长校镇龙山路18号。
本院于2004年8月12日受理了原告邹宝英诉被告李木生一案。依法由员刘华林适用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宝英认为,原、被告于1993年2月11日草率,婚后感情不好,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并要求孩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邹宝英与被告李木生离婚。
二、婚生子李明由被告李木生抚养,原告邹宝英不负担抚养费;原告邹宝英随时有探望婚生子李明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刘华林
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修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