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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返与谢祖焕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1-01-08    人已阅读
导读:广 东 省 江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0)江中法民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李瑞返,女,汉族,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江门市五福五街九座之四501。 被上诉人(原审)谢祖焕,男,汉族,一九五

广 东 省 江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江中法民终字第154号

上诉人(原审)李瑞返,女,汉族,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江门市五福五街九座之四501。
被上诉人(原审)谢祖焕,男,汉族,一九五八年一月八日出生,现住江门市东仓里185号401。
案由:。
上诉人李瑞返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00)蓬法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双方于一九九一年经他人介绍相识,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登记,同年十二月四日生育一女儿谢秀娟,婚前和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从一九九四年起,上诉人就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对被上诉人产生不满,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双方发生争吵后,上诉人便离开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别食至今,并于今年一月四日以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瑞返与谢祖焕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女儿谢秀娟由谢祖焕,由李瑞返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三、各人各人负责偿还。
四、其他无争议。
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李瑞返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均成
审 判 员 冯妙妍
审判员 黎 娅


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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