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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秋丽与曹正考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1-01-18    人已阅读
导读:[2003]辛民初字第4—022号 :程秋丽,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冀州市门家庄乡王海村,务农。 :曹正考,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田家庄乡旧寨村,务农。 人:马朝轻,男,辛集市田家庄

[2003]辛民初字第4—022号

:程秋丽,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冀州市门家庄乡王海村,务农。
:曹正考,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田家庄乡旧寨村,务农。
人:马朝轻,男,辛集市田家庄乡司法所所长。
原告程秋丽与被告曹正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杨清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对我不关心,不给我看病,也不给孩子看病,我与原告的感情已经破裂,要求,并请求被告给予经济帮扶。
被告辨称:原告所诉不实,我对原告和孩子很关心,我们二人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11月16日登记,婚生一男孩取名曹英男,今年5岁,现随被告一起生活,经查,原被告婚后的感情尚好,虽有口角发生,但并无大的矛盾纠纷,原被告从去年12月以后,被告曾多次找原告要求和解。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婚生小孩曹英男患有先天性脑瘫,其智力与同龄小孩相差甚远,且不能行走,需原被告尽力照顾。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有纠纷,但并无大的矛盾,在庭审中,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供与被告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无法认定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加之,原被告婚生男孩患有先天性脑瘫,需原被告双方共同努力对其进行治疗、看护,故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程秋丽与被告曹正考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程秋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五日内,交纳上诉费3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清栋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呼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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